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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获刑!

发布日期:2024-04-10    作者:    文章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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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5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王某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王某娟,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揭东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押,2021年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有违法行为(本案),2022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押,2022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因违法监视居住规定,清城区公安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后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羁押场所不予收押,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于2022年10月11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23年1月11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2023年3月16日作出逮捕决定,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娟自1998年底通过他人开始接触“法轮功”邪教组织,2002年12月2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刑满释放后继续从事“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娟携带数张印有“法轮功”邪教宣传语的贴纸并张贴于清远市洲心街道某小区对面工地的封闭铁皮、某小学周围的铁皮上。2021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清远市清远城区洲心街的出租屋将被告人王某娟抓获,当场查获“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一批。经清远市公安局认定,查获的小纸条3张、原稿纸3张、盒子1个、笔记本5本、照片1张、纸张1张、卡片40张、周刊4本、书籍3本、内存卡5张均为“法轮功”邪教组织用于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2022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娟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携带印有“法轮功”邪教宣传语的贴纸并张贴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莲发一巷子墙壁上,并向路人宣传“法轮功”。2022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娟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某出租屋中将其抓获并当场在其出租屋查获涉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物品一批。经清远市公安局认定:信件4张、纸条4张、书籍2本、内存卡3张均为“法轮功”邪教组织用于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英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娟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惩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阿尺